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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指南
2015-12-15 16:45 admin  外事综合办公室

一、审批类
1、我省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的范围与对象是什么?  

  答:是指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赴港澳[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 (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或签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本单位事务出国(境),原则上应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组团的或确有必要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应按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按照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加以管理。

2、我省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机关和单位有哪些?  

  答:根据中央授权,我省具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机关和单位有:省委、省政府、省外办、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和武汉、黄石、宜昌市政府。

3、我省各任务审批机关和单位的审批范围与对象分别是什么?其审批权限是怎样明确的?  

  答:(1)省委和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和审批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担任副省级领导职务和非现职副省级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全省地级市(直管市)市委正副书记、人大正副主任、政协正副主席和全省党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副厅局级人员及上述级别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

  (2)省政府负责审批全省地级市(直管市)政府正副市长、省政府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的正副厅局级人员和省管企业(中央和我省共管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上述级别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和人员。

  (3)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出访,包括各类进出口贸易、对外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团组,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4)省科技厅负责审批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不含社会学)的团组,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5)省外办除上述分工之外的各类出访任务,包括对外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卫生、体育交流和旅游推销、友好访问、赴国(境)外培训、进修、研修的团组,赴港、澳经贸人员的一次审批、六个月、三个月多次往返签注,赴未建交国家、出访敏感或热点地区(名单由外交部通知)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6)武汉市副市级(不含副市级)以下人员出国由武汉市政府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7)黄石市、宜昌市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出国,由黄石、宜昌市政府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8)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机关(单位)委托我省审批的在鄂机构(企业)人员的出国(境),由我省有关任务审批机关按照委托审批的范围进行审批。  

二、 管理类
4、省部级领导出访应如何办理报批手续?  

  答: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副省级的专家学者以及副省级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政协主席出访,由主办部门(单位),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请示,请示件径送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省外办受理。上述出访事项中,属省委审批的,由省外办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委审批;属中央或国务院审批的,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省委或省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意后,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上报。

5、省管干部出访应如何办理报批手续?  

  答:省管干部出访事项,由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或有关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提出请示(其中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正副厅局级领导干部及同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申报材料需附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省长意见)(一式二份),请示件径送省外办受理。由省外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审批。获批准的,由省外办出具省政府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6、处级及以下人员出访应如何申报?  

  答:(1)报省外办审批的出访事项,由省直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的外事主管部门行文申报。

    (2) 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和武汉、黄石、宜昌市政府负责审批的出访事项,根据出访任务性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7、我省享受“直通车”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如何办理报批手续?  

  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享受“直通车”审批的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的请示将按出访任务的不同性质分别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或省外办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8、非“直通车”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如何办理报批手续?  

  答:其他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按有关文件规定由申办单位(地处市州县的)向当地外事主管部门申报,经地方外事主管部门预审后,由市州外办行文根据出访任务性质分别报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和省外办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地处武汉、黄石、宜昌市的企业,由企业径报三市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

9、申办因公出国(境)应提供哪些文件和材料,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有哪些?  

  答:出国请示件内容应包括:

   ⑴出访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和地区);
   ⑵出访详细理由、具体任务和目的;
   ⑶邀请单位名称;
   ⑷出访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党内领导职务要注明对外身份);
   ⑸访问城市、出访日期、在外停留天数及所需费用来源;
   ⑹省管干部以上人员出访,超过一次出访的,申报第二次以上出访请示除了说明第一次出访的情况外,还须说明再次出访的详细理由;
   ⑺经办人或联系人电话;
   ⑻邀请函(电)复印件及译文。邀请函应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出发时间及国(境)外停留时间;
   ⑼ 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0、各不同性质的团组,另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1)我省自行组织的考察、访问、培训团组提供团组日程安排;参加团组的人员如不属本部门、本地区的,须依据人员管理权限提供其所属部门和县、市外事主管部门的意见。

    (2)举办大型招商会以及举办或参加展览须提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国贸促总会或省政府的批文复印件。

    (3)培训
  
   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分别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审核件复印件,省外专局立项的批复,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4)留学

  须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或有关材料

    (5)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有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的说明;如向会议提交论文,须提供论文的复印件和论文审查意见;

    (6)参加“双跨”团组

  组团单位的任务审批机关或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外事部门,应按规定事先征得参团人员所在省或市的外事办公室同意,并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

  出国培训、举办或参加展览(销)会,可不事先征求意见,但应分别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审核件的复印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国贸促总会批复的复印件;
“双跨”赴港澳团组和人员,不按上述1、2条款执行,但仍按有关赴港澳规定执行。
赴香港工作、就读、培训(见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区部分)

11、 前往未建交国家应怎样报批?  

  答:(1)市厅局以上领导出访与我未建交的国家或地区,由有关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报省政府审核,请示件送省外办受理,报省政府同意,再报外交部审批后,由省外办出具任务批件。
   (2)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访,属从事经贸活动的,由有关市外事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报省外经贸厅受理,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厅出具任务批件;从事科技交流的团组和人员,报省科技厅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报批;从事其他出访活动的团组和人员,报省外办按此程序进行报批。  

三、港澳类
12、因公前往香港、澳门特区有哪些政策规定和报批手续?  

  答:(1)根据授权,凡不属武汉、黄石、宜昌市和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审批的赴香港、澳门特区事项,由有关市人民政府及授权的外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或省外办审批。

  (2)我省任务审批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临时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在港一次停留不超过30天,在澳一次停留不超过20天,经贸团组不超过30人。

  (3)企业从事经贸活动,根据业务需要因公赴港、澳地区一次审批,6个月、3个月内多次往返签注手续,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7天或10天的任务事项,报省外办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

  (4)企业第一次申办赴港澳多次往返手续的,需提交赴港澳人员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进出口创汇额、经港转口创汇额等情况)和申办理由。第二次申报时,须持请示件、邀请函和第一次任务批件即可。

  (5)“直通车”审批企业办理赴港澳一次审批、六个月、三个月多次往返签注手续径报省外办审批,第二次申报时,只需持第一次任务批件到审批部门换件即可。

  (6)因公赴港任教、合作研究,参加商业性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工作性质的团组和人员,赴港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工作事项,需事先征求特区驻京入境事务组同意后,30天以内的省外办审批,30天以上的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还须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表格。

13、向国务院港澳办申报赴港澳地区事项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⑴申请报告;
   ⑵邀请函(原件);
   ⑶有关申请来港事宜表(根据出访性质不同,分别附就读、工作、培训三种类型表格);
   ⑷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原件)。
   ⑸赴香港、澳门留学人员在办理报批手续时须提供入学通知书原件。
   ⑹以上材料均提交2份。

14、有关报文事项的要求有哪些?何时掌握报送时间?  

  答:⑴由国务院港澳办审批事项,报文单位应提前二个月时间报送省外办审核报批;
   ⑵赴港澳涉及官方交往或涉及政治及其他敏感问题、培训事项,应提前一个月时间向省外办申请报批。

15、赴港澳文化交流项目如何申办?  

  答:赴港澳文化交流项目,凡需要报文化部批准的,事先报省文化厅按照规定办理,等批准后再报省外办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16、如何赴港澳办理涉嫌案件的申请报批手续?  

  答:省级人民检察机关赴港澳执行个案协查任务的人员赴港澳事宜,在香港停留1个月以内或在澳门停留20天以内的,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半年内多次往返,每次在香港停留不超过1个月或在澳门停留不超过20天的,由最高检察院商国港办同意后进行审批。

17、在港澳长期停留人员的配偶申办赴港澳有哪些规定?  

  答:因公赴香港、澳门机构(企业)工作、就读、任教、 合作研究,获批准在港澳停留1年以上者,在居港澳满6个月后,其配偶可申请每年赴港澳探视1次,每次不超过30天。在获得中央政府驻港、澳联络办所出具的证明后,通过本人所在单位按内地人员短期因公赴港、澳的有关规定办理赴港澳手续。

18、出国进行文化交流应怎样报批?  

  答:赴国外进行文化交流的团组和人员,按规定需事先报文化部或省政府立项审批的,由省文化厅负责办理,其出访任务按规定程序报省外办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

19、出国(境)培训的形式有哪些?其报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出国(境)培训分为参加“双跨”团组和我省自行组团出国(境)培训以及学校、医院、金融机构、中外合资企业等单位选派零星人员到国(境)外相应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等3种形式。凡参加“双跨”团组出国(境)培训,属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境)外培训任务或执行政府间多边和双边贸易、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境)外培训任务,凭出国(境)任务批件或通知书,到省外办办理确认件手续;由国务院外国专家局专款资助及向外国专家局申请立项的国(境)外培训任务,需提供外国专家局的任务审批件或审核件的复印件;属省内自行组团赴国(境)外培训的,须事先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确有需要的零星人员的出国(境)业务培训,按规定的程序报省外办审批。

四、 邀请类
20、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请示件的要求有哪些?  

  答:(1)中方接待单位或邀请名义(公司或个人名义)
     (2) 来访人员的身份和背景等相关材料
     (3)来访时间(实际在华停留时间)
     (4)来访目的和任务
     (5)如来访涉及其他单位,应事先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6)费用支付情况

21、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邀请外国地方政府正、副省级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以上官员来鄂访问,应书面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由省外办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务院(文件直接送外交部)审批。

    (2)外国现职正、副省部级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鄂,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省外办审批。邀请外国其他人员来鄂,由省外办、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和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政府按分工自行审批,并对我驻外使领馆发邀请电函。

    (3)根据有关规定,凡邀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将提供入境便利,人员范围包括:①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和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②对外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③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学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④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⑤在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⑥国家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⑦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上述人员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类)签证。持L字(旅游类)和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居留和多次F字签证。申办程序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4)邀请有专门规定的国家人员来华,被邀请人须持签证通知表原件办理签证手续(执行专门规定的国家名单由外交部通知)。

  (5)省外办直接受理具有直接申报权资格的单位邀请国外上述人员来华报批工作事项。

  (6)由各报文单位负责填写《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签证通知表表格内容可打印或用手写。来访人员外文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填写要求准确无误。

  (7)凡用手写的,要求在一份表格上填写笔迹一致。申报内容栏内用两种或多种笔迹填写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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